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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彩券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茲舉例說明如次:
個人經銷商於九十六年度銷售立即型彩券金額一、000、000元,則該年度批售折扣(佣金)收入,依「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係以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的一○%計算,為一00、000元。如經銷商已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費用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則以一00、000元減除稽徵機關認定之費用為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可減除二○%之必要費用,以餘額八0、000元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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