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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電腦型經銷商為服務客戶先行代墊獎金,後持彩券至銀行兌獎,
  是否影響經銷商的所得稅或衍生其他問題?
 
 
  1.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七款但書及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因此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每聯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既須依規定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尚無委託經銷商代兌獎,如經銷商未遵守規定,自行就中獎獎金超過二千元獎項代兌獎,並以自身名義為中獎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領取獎金,則會發生扣繳義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經銷商為中獎人開立扣繳憑單之問題。
  2. 當以經銷商為中獎人開立扣繳憑單時,因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經銷商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以以經銷商為中獎人開立之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並無申報課稅問題。惟應注意將影響其領取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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