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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使用統一發票與(非小規模)免用統一發票的電腦型類經銷商,
     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1. 使用統一發票的電腦型經銷商與免用統一發票但每月查定營業額或每月實際營業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的電腦型經銷商,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以其所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前述電腦型經銷商,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定著物(如房屋等)的交易增益暨依法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得依財政部頒訂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的純益率標準(經營二種以上行業的營利事業,以收入較高業別的純益率標準計算)計算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依帳載結算事項,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計算後的所得額,如高於依擴大書審要點規定計算的所得額,應依帳載計算的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 前述電腦型承銷商不論為公司組織或合夥事業或獨資事業,公司的個人股東應將所獲分配的股利總額、合夥事業的合夥人或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應將每年度應分配的盈餘總額,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同法第三條之一規定,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前述已經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4. 假設某獨資小吃冷飲攤販兼作電腦型類經銷商,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其九十六年度相關資料及所得稅的申報計算如下:
    1.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為八、000、000元。
    2. 全年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收入高於經營小吃冷飲的收入。
    3. 九十六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規定的「彩券代理銷售處」的純益率標準如為百分之十。
    4.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如其依擴大書審要點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營利事業所得額為八00、000元,再依規定稅率計算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一九0、000元,計算如下: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X彩券代理銷售處的純益率=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
      8,000,000 x 10% = 800,000
      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X稅率-累進差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800,000 x 25% - 10,000 = 190,000
    5. 綜合所得稅部分,應將前述計算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八00、000元,列入「營利所得」類別,一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前述已經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一九0、000元,並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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