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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電腦型經銷商佣金收入是否應該開立發票或收據給貴行?
 
 
  1. 使用發票之經銷商,請就每月代墊獎金佣金之總金額 (包含電腦型彩券與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之兌獎) (兌獎金額以投注機金額為準),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請於次月10日前郵寄至台北市松壽路3號17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券中心〞收,憑以入帳。
  2. 經銷商如屬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無須開立收據請款,本行將於本月15日(遇銀行假日,則順延) ,將結算之上月代墊獎金佣金撥入經銷商指定帳戶。
  3. 發票內容為:抬頭買受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券中心」、統一編號為「48730028」、實際開立之日期應填寫上月底,品名: 彩券業務xx年xx月份代墊獎金佣金,備註欄註明經銷證號碼。
  4. 銷售佣金係屬財政部給付,應於每月月底按總金額彙開二聯式發票,收執聯自行保管,使用收據者,亦請不用遞送。
電腦型類經銷商原先使用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後經稅捐處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者,請向稅捐處辦妥變更手續後,立即向本行申請變更,反之亦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有變更者,亦須向本行申請變更。未向本行申請變更以致影響年底本行以扣繳義務人身分向國稅局申報經銷商相關資料,致造成貴經銷商報稅資料錯誤者,請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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