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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發行的目的

彩券的發行隨著時代背景與發行地域的不同,被賦予的使命與社會責任也有差異。從早期台灣省政府發行愛國彩券開始,風行了三、四十年,政府在考慮各方面的建議以及參照海外先進國家的作法後,決定發行公益彩券,於民國84年通過了「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民國88年通過修正案,同年底開始發行,並於民國96年通過第二次修正案。
 
從「公益彩券」的命名上可以清楚看出,彩券發行就是為了「公益」,如果進一步探究立法精神及公益理想,可以概分為二大目的,一是「提升社會福利」,二是「促進弱勢就業」。

1. 提升社會福利

提升社會福利為公益彩券發行的主要目的之一,經費的挹注是其中的關鍵,來源即是彩券的盈餘。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規定,公益彩券之盈餘分配,應以50%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活動,5%挹注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其餘45%則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之用。

2. 促進弱勢就業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以及94年八月底財政部公告的發行機構甄選辦法規定:經銷商之遴選以具有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限等,主要用意就是為了要保障彩券之公益理想,促進弱勢就業。由此可見,公益彩券的發行除了要創造盈餘用於社會公益外,也要為弱勢族群創造就業機會。


社會聽見公益的聲音,是彩券發行機構的責任,實現社會公益更是義不容辭。

國外許多彩券業者響應這樣的理念,陸續展開實際行動,善盡社會公民的責任。除了運用彩券盈餘以促進慈善公益及社會發展外,還利用本身的資源來關懷與協助社會的各個層面,甚至是跨越國與國的界限,將愛心散播到世界每一個角落。台灣身為地球村的一員,理應順應這股社會責任的潮流,何況名為「公益彩券」,比他國的彩券業者更應善盡社會公益責任。

社會公益意謂著社會大眾都可以受益,廣大的彩券購買者本身就是所謂的社會大眾,滿足彩券購買者的購買需求並平衡其他非購買者的權益,是彩券發行機構的責任。彩券的購買對一個消費者來說,不只是買一張有幾個數字的紙張,更代表著一種中獎的希望與幫助弱勢團體的一份心。